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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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件本票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前,其到期日視為無記載,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本件利息請求即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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