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牧佳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9,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利案件進行。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