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已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94年12月23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爰依首揭說明,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汪梅芬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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