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消債全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乃月 (原名 張容嘉 、 張慧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張乃月(原名張容嘉、張慧敏)向本院聲請保全其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2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