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陳鴻熙 被告 陳良福
陳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占用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64,4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043元×地上物占用面積795.35平方公尺=11,96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336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號、179-1號、181號、員山路2段189巷6號、8號、10號房屋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資料勿遮隱)或最新年度之房屋稅籍資料,及前開房屋之所有人或課稅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