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振鴻

選任辯護人陳安安律師

胡大中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