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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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振鴻
選任辯護人陳安安律師
胡大中 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