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1235號

聲請人 周慧娟

相對人 林明德

送達地址:金門縣○○鎮○○路000號0樓(金門縣金湖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設籍金門縣,有卷附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經聲請人具狀陳報相對人前經安置在金門○○○○,經本院聯繫主責社工,據覆以:相對人113年8月12日從大陸返回金門,表示想留在金門,就被先緊急安置在○○○○三個月,期限到了因相對人還是沒有住處,就由社會處接手,相對人就住在金湖社福中心附近,每天會來中心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