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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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廖慧味 被告 廖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美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原告廖慧味已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照前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恂嘉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恆如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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