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玉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玉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因其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其犯罪態樣自實行至行為終了具有延續或重複狀態,在法律上之評價為一行為,論為一罪,自不得割裂,是應以行為人犯罪行為終了時始認其犯罪完成。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 圖利容留 性交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所受如附表編號1、2所示科刑判決中,首先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是本件應以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日即民國102年3月26日作為基準,於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犯罪日期係自102年1月20日起至102年3月28日止,而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查,其犯罪日期終了日既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判決確定日期即102年3月26日之後,是附表編號2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依法即不得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故聲請人聲請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圖利容留性交罪定其應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亦鈞附表:
┌─────────┬──────────┬──────────┐│編號│1│2│├─────────┼──────────┼──────────┤│罪名│圖利容留性交罪│圖利容留性交罪│││(聲請書記載為營利姦│(聲請書記載為營利姦│││淫猥褻)│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某日起至102│102年1月20日起至102│││年1月10日│年3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彰化地檢署102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594號│偵字第614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1號│102年度簡字第6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4日│102年4月26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1號│102年度簡字第660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26日│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