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債權人高○○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高○○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共同
法定代理人陳○齡真實姓名年籍詳對照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民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是否為高○○、高○○二人?。
二、本件支付命令預為將來請求字115年2月5日起至120年11月5日止,按月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5,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高民儒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