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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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954號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謝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佑昇鷹架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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