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原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選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清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李俊霖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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