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5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楚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送達代收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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