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93號原告 林燿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欲鴦 、 楊玉真 、 楊榮中 、 楊玉玲 、 楊榮哲 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後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