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張俐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