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劉維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零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計息起算日(民國)計息止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49,410元113年7月18日清償日14.99%無2151,565元113年4月24日清償日15.68%自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