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林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計息起算日(民國)計息止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70,128元113年8月21日至清償日止14.99%無2238,623元113年5月17日至清償日止13.68%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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