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57號原告甲○○
(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星貿傳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