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林龍金 被告 田政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交簡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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