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李正和 被告 謝立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9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