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有為 (原名: 劉建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自民國97年度1月至今是否有所得收入,來源為何,並檢附該工作證明及薪資單據。(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二、聲請人配偶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及聲請人之2名子女最近之財產總歸戶證明各1份。
三、聲請人是否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一併陳報投保種類及相關證明。
四、請聲請人提供業群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96、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原本各1份,並釋明從核准設立日期(93年9月6日)至停業日期(97年8月1日)間實際營業期間。
五、釋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六、釋明聲請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項目細項及各類金額並檢送各項支出單據影本各1份,並請一併說明每月新臺幣5千元油費支出及苗栗縣銅鑼鄉之租金支出緣由,以供本院核算。(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
七、另關於聲請人卷附之股票轉讓申請書過於簡略,請聲請人提出業群科技有限公司開立之證明,並具狀說明該項持股轉讓轉讓時間,是否有對價收入,金額若干,以供本院審核。
八、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向金融機構還款,若有,請檢附相關證明(如提出存摺影本,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加註標示),若無,則請說明最後還款日期及所屬金融機構為何。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