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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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于佩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2月至104年6月期間住在新北市鶯歌
區,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請提出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以說明當時租賃狀況,房租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自陳每日需搭車至桃園機場上班,每日往返車資為30
0元,每月支出交通費7,500元,請說明交通工具為何?乘車交通路線為何?如留有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等)併請提出。
㈢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雜支費1,200元、醫療費15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看診收據等),以現有留存即可。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於104年6月以前每月
都有繳最低應繳金額以清償債務,實際償債情形待查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單、收據等),並說明清償對象及數額。
二、聲請人自陳自102年11月起迄今,任職於歐艾斯保全公司,每月薪資收入28,000元,若有加班最高可領到約33,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合作金庫銀行鶯歌分行存摺所示,聲請人自102年12月起至104年11月止似有其他薪資來源,請說明「媒體薪津」是否即為擔任保全人員之收入?聲請人是否另有兼職?如是,每月所得為何?請重行填具並提出正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三、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記載,聲請人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權發生原因為「信用卡卡債、信用貸款、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並提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相關還款證明。
六、依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於第三人 陳國楨 有乙筆1,970,000元之債權,請說明借貸原因事實為何?及該筆債權有無收回之可能?
七、依聲請人所提之渣打銀行存摺顯示,聲請人自103年3月起至103年12月止(104年1月起之紀錄影印模糊),每月均有一筆「龍巖股份分期款」3,730元之轉出紀錄,請說明上開資金之流向。
八、依聲請人所提之郵政存簿儲金簿顯示,聲請人分別於104年
3月2日、104年5月15日、104年11月16日支出國保保費1,556元、1,756元、1,756元,請提出最新國保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