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債權人 林俊揚 債務人 陳可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叁拾萬捌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表一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利息,又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催告未為給付時即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8年3月2日│20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BB0000000│├──┼─────────┼───────────┼───────────┼───────────┤│002│88年8月28日│11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BC0000000│├──┼─────────┼───────────┼───────────┼───────────┤│003│88年9月26日│30,000元│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BC0000000│└──┴─────────┴───────────┴───────────┴───────────┘┌───────────────────────────────────────────────┐│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87年11月23日│100,000元│87年12月24日│CH100726│├──┼─────────┼───────────┼──────────┼───────────┤│002│88年11月25日│500,000元│88年11月26日│CH100730│├──┼─────────┼───────────┼──────────┼───────────┤│003│89年6月28日│438,200元│89年6月29日│TS268865│├──┼─────────┼───────────┼──────────┼───────────┤│004│89年7月5日│225,200元│89年7月6日│TS268869│├──┼─────────┼───────────┼──────────┼───────────┤│005│89年7月6日│100,000元│89年7月7日│TS268872│├──┼─────────┼───────────┼──────────┼───────────┤│006│89年12月19日│104,800元│90年2月20日│CH100736│├──┼─────────┼───────────┼──────────┼───────────┤│007│90年11月30日│1,500,000元│94年10月21日│TH0000000│├──┼─────────┼───────────┼──────────┼───────────┤│008│95年4月30日│2,000,000元│97年3月15日│CH10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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