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號原告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范克隆 訴訟代理人 劉奕禎 被告靖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苡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