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4號原告 曾小娟 被告 董靜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靜敏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二、請提出被告董靜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7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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