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曾崇寧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王俊傑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宏璋
法官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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