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 楊義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王龍波
王秀枝 王碧花黃碧黃東周宜 慧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至德 被告 王碧玉
黃碧瓊 陳育王素王舒王覺王鵬梁志鋒梁哲梁瓊梁嘉梁詩梁宇梁宇盛 林愛周進周聰周月鄞梯郎 楊雪 楊朝耀楊秀鄧楊 秀雲滄海 楊滄彬秀菊佳佩道雄秀鳳志炫金菊昌松 楊燕周鳳英 楊明峯 楊信郎 楊北 楊炳欽 楊青 楊錦珍 楊榮欽 楊國順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道慶 被告 楊錦添
楊美惠 楊文豪 楊玉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碧雲 被告
楊道平 楊道成黃美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仲牟 被告 楊順增
楊順利 楊順吉 楊成興 楊昇錦 楊昇龍 楊道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王龍波、 陳王秀枝 、王碧花、王碧玉、 宋黃碧 玲、黃碧瓊、 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 、梁宇盛、 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 、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 楊秀霞 、鄧 楊秀雲楊滄海 、楊滄彬、 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 應就被繼承人 楊寶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3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楊燕、陳周鳳英應就被繼承人 楊坤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楊錦添、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應就被繼承人 楊昭男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9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地目、面積及共有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割如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05年3月2日、文號溪測土字第27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編號A、B、C、D、E及附表三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欄所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除被告梁志鋒即梁哲維、楊道雄、楊道平、楊道慶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兩造共有附表一所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依系爭708號土地,土地之地目、面積、共有人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又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契約,復未約定不分割期限,茲因無法協議分割,爰訴請依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勘測日期民國105年3月11日,收件日期105年3月2日、文號溪測土字第271)編號A、B、
C、D、E及附表三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欄所示方案(下統稱附圖方案)分割。又如主文所示楊寶、楊坤、楊昭男之繼承人應分別就被繼承人楊寶、楊坤、楊昭男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貳、被告方面被告王碧花、王龍波、陳王秀枝、楊明峯、楊信郎、楊北、楊炳欽、楊青、楊道平、楊錦珍、楊榮欽、楊國順、宋 黃碧玲 、黃東如、梁哲維、周宜慧、楊道雄、楊錦添、楊美惠、 楊黃美貎 、楊順增、楊順利、楊道慶均稱同意依附圖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均未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
叁、本院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上開法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楊寶、楊坤、楊昭男之戶籍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人戶籍相關資料等件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均不爭執,堪信為真。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既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其為訴訟經濟而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被告王龍波、陳王秀枝、王碧花、王碧玉、 宋黃碧玲 、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志鋒即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 劉楊秀 霞、 鄧楊秀雲 、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 楊寶之 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30;被告楊燕、陳周鳳英(即楊坤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10;被告楊錦添、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昭男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9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亦屬正當,應併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西臨西環路,北臨文一街,土地上有磚造平房、鐵皮雨遮及樹林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查明,製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簡圖,及本院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應可認定。本院審酌附圖方案,分割線尚稱筆直,兩造分得之土地地形大致完整,復經王碧花、王龍波、陳王秀枝、楊明峯、楊信郎、楊北、楊炳欽、楊青、楊道平、楊錦珍、楊榮欽、楊國順、宋黃碧玲、黃東如、梁哲維、周宜慧、楊道雄、楊錦添、楊美惠、楊黃美貎、楊順增、楊順利、楊道慶等共有人表示同意依附圖方案分割。是在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依附圖方案分割,符合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屬公允、適當。爰據附圖方案,判決兩造分得之土地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翁美珠附表一:
┌──┬──────────────┬──┬─────┐│編號│系爭土地地號│地目│面積(㎡)│├──┼──────────────┼──┼─────┤│1│彰化縣○○鎮○○段○○○○號│建│354│└──┴──────────────┴──┴─────┘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王龍波、│30/480│30/480│││陳王秀枝│( 公同 共有)││││、王碧花│││││、王碧玉│││││、宋黃碧│││││玲、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楊秀│││││霞、鄧楊│││││秀雲、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楊寶之繼│││││承人)│││├──┼────┼──────────┼────────┤│2│楊燕、陳│10/480│10/480│││周鳳英(│( 公同共 有)││││即楊坤之│││││繼承人)│││├──┼────┼──────────┼────────┤│3│楊明峯│15/480│15/480│├──┼────┼──────────┼────────┤│4│楊信郎│1/20│1/20│├──┼────┼──────────┼────────┤│5│楊北│1/192│1/192│├──┼────┼──────────┼────────┤│6│楊炳欽│1/192│1/192│├──┼────┼──────────┼────────┤│7│楊錦添、│1/192│1/192│││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8│楊青│1/192│1/192│├──┼────┼──────────┼────────┤│9│楊道平│1/32│1/32│├──┼────┼──────────┼────────┤│10│楊道成│1/32│1/32│├──┼────┼──────────┼────────┤│11│楊道慶│1/32│1/32│├──┼────┼──────────┼────────┤│12│楊黃美貎│75/480│75/480│├──┼────┼──────────┼────────┤│13│楊順增│1/24│1/24│├──┼────┼──────────┼────────┤│14│楊順利│1/24│1/24│├──┼────┼──────────┼────────┤│15│楊順吉│1/24│1/24│├──┼────┼──────────┼────────┤│16│楊成興│1/48│1/48│├──┼────┼──────────┼────────┤│17│楊錦珍│2/20│2/20│├──┼────┼──────────┼────────┤│18│楊昇錦│1/64│1/64│├──┼────┼──────────┼────────┤│19│楊昇龍│1/64│1/64│├──┼────┼──────────┼────────┤│20│楊道鎰│15/480│15/480│├──┼────┼──────────┼────────┤│21│楊榮欽│1/20│1/20│├──┼────┼──────────┼────────┤│22│楊國順│1/20│1/20│├──┼────┼──────────┼────────┤│23│楊義輝│75/480│75/480│└──┴────┴──────────┴────────┘附表三:
┌──┬────┬─────┬────┬──────┬──────────┐│編號│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算至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1│楊燕、陳│1/4│7.38│29.51│A=29.50│││周鳳英(││(公同共│││││即楊坤之││有)│││││繼承人)│││││├──┼────┼─────┼────┤│││2│王龍波、│3/4│22.13│││││陳王秀枝││(公同共│││││、王碧花││有)│││││、王碧玉│││││││、宋黃碧│││││││玲、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楊秀│││││││霞、鄧楊│││││││秀雲、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楊寶之繼│││││││承人)│││││├──┼────┼─────┼────┼──────┼──────────┤│3│楊義輝│1/2│55.31│110.63│B=110.60│├──┼────┼─────┼────┤│││4│ 楊黃美貌 │1/2│55.31│││├──┼────┼─────┼────┼──────┼──────────┤│5│楊順增│1/3│14.75│││├──┼────┼─────┼────┤│││6│楊順利│1/3│14.75│44.25│C=44.30│├──┼────┼─────┼────┤│││7│楊順吉│1/3│14.75│││├──┼────┼─────┼────┼──────┼──────────┤│8│楊道鎰│1/2│11.06│││├──┼────┼─────┼────┤│││9│楊昇錦│1/4│5.53│22.12│D=22.10│├──┼────┼─────┼────┤│││10│楊昇龍│1/4│5.53│││├──┼────┼─────┼────┼──────┼──────────┤│11│楊北│1/100│1.84│││├──┼────┼─────┼────┤│││12│楊青│1/100│1.84│││├──┼────┼─────┼────┤│││13│楊炳欽│1/100│1.84│││├──┼────┼─────┼────┤│││14│楊錦添、│1/100│1.84│││││楊美惠、││(公同共│││││楊文豪、││有)│││││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15│楊信郎│13/100│17.7│││├──┼────┼─────┼────┤│││16│楊榮欽│13/100│17.7│147.48│E=147.50│├──┼────┼─────┼────┤│││17│楊國順│13/100│17.7│││├──┼────┼─────┼────┤│││18│楊錦珍│24/100│35.4│││├──┼────┼─────┼────┤│││19│楊成興│5/100│7.38│││├──┼────┼─────┼────┤│││20│楊明峯│7/100│11.06│││├──┼────┼─────┼────┤│││21│楊道平│7/100│11.06│││├──┼────┼─────┼────┤│││22│楊道成│7/100│11.06│││├──┼────┼─────┼────┤│││23│楊道慶│7/10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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