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 楊義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王龍波
陳 王秀枝 王碧花 宋 黃碧 玲 黃東 如 周宜 慧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至德 被告 王碧玉
黃碧瓊 陳育 慈 王素 慧 王舒 薇 王覺 賢 王鵬 凱 梁志鋒 即 梁哲 維 梁瓊 月 梁嘉 瑋 梁詩 蘋 梁宇 翔 梁宇盛 林愛 珠 周進 興 周聰 忍 周月 英 鄞梯郎 楊雪 楊朝耀 劉 楊秀 霞 鄧楊 秀雲 楊 滄海 楊滄彬 楊 秀菊 楊 佳佩 楊 道雄 楊 秀鳳 楊 志炫 楊 金菊 楊 昌松 楊燕 陳 周鳳英 楊明峯 楊信郎 楊北 楊炳欽 楊青 楊錦珍 楊榮欽 楊國順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道慶 被告 楊錦添
楊美惠 楊文豪 楊玉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碧雲 被告
楊道平 楊道成 楊 黃美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仲牟 被告 楊順增
楊順利 楊順吉 楊成興 楊昇錦 楊昇龍 楊道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王龍波、 陳王秀枝 、王碧花、王碧玉、 宋黃碧 玲、黃碧瓊、 黃東如 、 陳育慈 、 王素慧 、 王舒薇 、 王覺賢 、 王鵬凱 、 梁哲維 、 梁瓊月 、 梁嘉瑋 、 梁詩蘋 、 梁宇翔 、梁宇盛、 林愛珠 、 周進興 、 周聰忍 、 周宜慧 、 周月英 、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 楊秀霞 、鄧 楊秀雲 、 楊滄海 、楊滄彬、 楊秀菊 、 楊佳佩 、 楊道雄 、 楊秀鳳 、 楊志炫 、 楊金菊 、 楊昌松 應就被繼承人 楊寶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30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楊燕、陳周鳳英應就被繼承人 楊坤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楊錦添、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應就被繼承人 楊昭男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19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四、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地目、面積及共有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割如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05年3月2日、文號溪測土字第271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編號A、B、C、D、E及附表三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欄所示。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除被告梁志鋒即梁哲維、楊道雄、楊道平、楊道慶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其等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方面:兩造共有附表一所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依系爭708號土地,土地之地目、面積、共有人及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又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定有不分割契約,復未約定不分割期限,茲因無法協議分割,爰訴請依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勘測日期民國105年3月11日,收件日期105年3月2日、文號溪測土字第271)編號A、B、
C、D、E及附表三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欄所示方案(下統稱附圖方案)分割。又如主文所示楊寶、楊坤、楊昭男之繼承人應分別就被繼承人楊寶、楊坤、楊昭男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貳、被告方面被告王碧花、王龍波、陳王秀枝、楊明峯、楊信郎、楊北、楊炳欽、楊青、楊道平、楊錦珍、楊榮欽、楊國順、宋 黃碧玲 、黃東如、梁哲維、周宜慧、楊道雄、楊錦添、楊美惠、 楊黃美貎 、楊順增、楊順利、楊道慶均稱同意依附圖分割方案,其餘被告則均未具狀或到庭表示意見。
叁、本院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此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而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上開法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楊寶、楊坤、楊昭男之戶籍相關資料及其他相關人戶籍相關資料等件為證,且為到庭被告所均不爭執,堪信為真。茲兩造共有系爭土地既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共有人間亦無不分割期限之約定,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其為訴訟經濟而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被告王龍波、陳王秀枝、王碧花、王碧玉、 宋黃碧玲 、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志鋒即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 劉楊秀 霞、 鄧楊秀雲 、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 楊寶之 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寶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30;被告楊燕、陳周鳳英(即楊坤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坤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480分之10;被告楊錦添、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楊昭男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9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亦屬正當,應併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724號判決、93年度臺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西臨西環路,北臨文一街,土地上有磚造平房、鐵皮雨遮及樹林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查明,製有本院勘驗筆錄、現場簡圖,及本院囑託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應可認定。本院審酌附圖方案,分割線尚稱筆直,兩造分得之土地地形大致完整,復經王碧花、王龍波、陳王秀枝、楊明峯、楊信郎、楊北、楊炳欽、楊青、楊道平、楊錦珍、楊榮欽、楊國順、宋黃碧玲、黃東如、梁哲維、周宜慧、楊道雄、楊錦添、楊美惠、楊黃美貎、楊順增、楊順利、楊道慶等共有人表示同意依附圖方案分割。是在兼衡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各該共有人分得土地之環境、交通及使用現狀等各項因素下,認依附圖方案分割,符合共有人全體之利益,應屬公允、適當。爰據附圖方案,判決兩造分得之土地如主文第4項所示。
四、末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事理之平。爰就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第5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翁美珠附表一:
┌──┬──────────────┬──┬─────┐│編號│系爭土地地號│地目│面積(㎡)│├──┼──────────────┼──┼─────┤│1│彰化縣○○鎮○○段○○○○號│建│354│└──┴──────────────┴──┴─────┘附表二:
┌──┬────┬──────────┬────────┐│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王龍波、│30/480│30/480│││陳王秀枝│( 公同 共有)││││、王碧花│││││、王碧玉│││││、宋黃碧│││││玲、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楊秀│││││霞、鄧楊│││││秀雲、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楊寶之繼│││││承人)│││├──┼────┼──────────┼────────┤│2│楊燕、陳│10/480│10/480│││周鳳英(│( 公同共 有)││││即楊坤之│││││繼承人)│││├──┼────┼──────────┼────────┤│3│楊明峯│15/480│15/480│├──┼────┼──────────┼────────┤│4│楊信郎│1/20│1/20│├──┼────┼──────────┼────────┤│5│楊北│1/192│1/192│├──┼────┼──────────┼────────┤│6│楊炳欽│1/192│1/192│├──┼────┼──────────┼────────┤│7│楊錦添、│1/192│1/192│││楊美惠、│││││楊文豪、│││││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8│楊青│1/192│1/192│├──┼────┼──────────┼────────┤│9│楊道平│1/32│1/32│├──┼────┼──────────┼────────┤│10│楊道成│1/32│1/32│├──┼────┼──────────┼────────┤│11│楊道慶│1/32│1/32│├──┼────┼──────────┼────────┤│12│楊黃美貎│75/480│75/480│├──┼────┼──────────┼────────┤│13│楊順增│1/24│1/24│├──┼────┼──────────┼────────┤│14│楊順利│1/24│1/24│├──┼────┼──────────┼────────┤│15│楊順吉│1/24│1/24│├──┼────┼──────────┼────────┤│16│楊成興│1/48│1/48│├──┼────┼──────────┼────────┤│17│楊錦珍│2/20│2/20│├──┼────┼──────────┼────────┤│18│楊昇錦│1/64│1/64│├──┼────┼──────────┼────────┤│19│楊昇龍│1/64│1/64│├──┼────┼──────────┼────────┤│20│楊道鎰│15/480│15/480│├──┼────┼──────────┼────────┤│21│楊榮欽│1/20│1/20│├──┼────┼──────────┼────────┤│22│楊國順│1/20│1/20│├──┼────┼──────────┼────────┤│23│楊義輝│75/480│75/480│└──┴────┴──────────┴────────┘附表三:
┌──┬────┬─────┬────┬──────┬──────────┐│編號│分得人│持份│持分面積│持份合計│分配位置及面積(單位│││││││:平方公尺,算至平方│││││││公尺,以下四捨五入)│├──┼────┼─────┼────┼──────┼──────────┤│1│楊燕、陳│1/4│7.38│29.51│A=29.50│││周鳳英(││(公同共│││││即楊坤之││有)│││││繼承人)│││││├──┼────┼─────┼────┤│││2│王龍波、│3/4│22.13│││││陳王秀枝││(公同共│││││、王碧花││有)│││││、王碧玉│││││││、宋黃碧│││││││玲、黃碧│││││││瓊、黃東│││││││如、陳育│││││││慈、王素│││││││慧、王舒│││││││薇、王覺│││││││賢、王鵬│││││││凱、梁哲│││││││維、梁瓊│││││││月、梁嘉│││││││瑋、梁詩│││││││蘋、梁宇│││││││翔、梁宇│││││││盛、林愛│││││││珠、周進│││││││興、周聰│││││││忍、周宜│││││││慧、周月│││││││英、鄞梯│││││││郎、楊雪│││││││、楊朝耀│││││││、劉楊秀│││││││霞、鄧楊│││││││秀雲、楊│││││││滄海、楊│││││││滄彬、楊│││││││秀菊、楊│││││││佳佩、楊│││││││道雄、楊│││││││秀鳳、楊│││││││志炫、楊│││││││金菊、楊│││││││昌松(即│││││││楊寶之繼│││││││承人)│││││├──┼────┼─────┼────┼──────┼──────────┤│3│楊義輝│1/2│55.31│110.63│B=110.60│├──┼────┼─────┼────┤│││4│ 楊黃美貌 │1/2│55.31│││├──┼────┼─────┼────┼──────┼──────────┤│5│楊順增│1/3│14.75│││├──┼────┼─────┼────┤│││6│楊順利│1/3│14.75│44.25│C=44.30│├──┼────┼─────┼────┤│││7│楊順吉│1/3│14.75│││├──┼────┼─────┼────┼──────┼──────────┤│8│楊道鎰│1/2│11.06│││├──┼────┼─────┼────┤│││9│楊昇錦│1/4│5.53│22.12│D=22.10│├──┼────┼─────┼────┤│││10│楊昇龍│1/4│5.53│││├──┼────┼─────┼────┼──────┼──────────┤│11│楊北│1/100│1.84│││├──┼────┼─────┼────┤│││12│楊青│1/100│1.84│││├──┼────┼─────┼────┤│││13│楊炳欽│1/100│1.84│││├──┼────┼─────┼────┤│││14│楊錦添、│1/100│1.84│││││楊美惠、││(公同共│││││楊文豪、││有)│││││楊玉如、│││││││羅碧雲(│││││││即楊昭男│││││││之繼承人│││││││)│││││├──┼────┼─────┼────┤│││15│楊信郎│13/100│17.7│││├──┼────┼─────┼────┤│││16│楊榮欽│13/100│17.7│147.48│E=147.50│├──┼────┼─────┼────┤│││17│楊國順│13/100│17.7│││├──┼────┼─────┼────┤│││18│楊錦珍│24/100│35.4│││├──┼────┼─────┼────┤│││19│楊成興│5/100│7.38│││├──┼────┼─────┼────┤│││20│楊明峯│7/100│11.06│││├──┼────┼─────┼────┤│││21│楊道平│7/100│11.06│││├──┼────┼─────┼────┤│││22│楊道成│7/100│11.06│││├──┼────┼─────┼────┤│││23│楊道慶│7/10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