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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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証彬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未釋明請求金額之本金、差額及其計算期間與計算方式,核與前開說明未合,其聲請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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