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佳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3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萬8,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蕭涵勻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