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麒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速偵字第18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麒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王麒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乘機車上路,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暨本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27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位」)、素行,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稱:其之前被打成重傷、推倒地,受到內傷,一直都有在服用藥酒等語(見本院第5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子凡起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逸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819號被告王麒禎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麒禎前有4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第二、三次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於民國107年2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第四次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仍於110年4月1日中午時分,在臺中市霧峰區某工地內,飲用啤酒1瓶多後,竟不顧大眾之安全,於同日1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面有酒容且行車不穩,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於同日17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麒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員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檢察官張子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志銘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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