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原告 胡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玉華林志明 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1萬7,43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萬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寶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