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烏彥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烏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烏彥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101年7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8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所述各罪,繼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徒刑5月確定;㈢復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述二罪,再經本院以102年度原聲字第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1年7月25日入監接續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4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臺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