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宏達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103年9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劉敏芳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善應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