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鍾詠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壹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詠程於民國105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1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9日止累計161,726元正未給付,其中158,345元為本金;3,081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鍾詠程於民國105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2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29日止累計200,554元正未給付,其中193,259元為本金;6,311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鍾詠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2月11日止累計314,903元正未給付,其中293,541元為消費款;14,462元為循環利息;6,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3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詠程│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14%│││158345││2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鍾詠程│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29%│││193259││2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鍾詠程│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93541││2月12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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