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債權人一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因發票總金額0000000元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