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郭志明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2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號判決、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102年度易字第148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在卷可稽。又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2、7至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緯宇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8.05或6日之某時│101.03.01下午3時25分│101.03.01下午3時25分│││許│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緝字第70號等│緝字第70號等│緝字第70號等││││││├───┬────┼──────────┼──────────┼──────────┤││││││││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09.28│101.09.28│101.09.28│├───┼────┼──────────┼──────────┼──────────┤││││││││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101年度審訴字第1058││判決││號│號│號││├────┼──────────┼──────────┼──────────┤││判決│101.09.28│101.09.28│101.09.28│││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07.14晚上11時許│101.07.20上午8時30分│101.08.26凌晨1時30分││││許│許至2時13分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1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116號│第679號│第678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8號│102年度易字第14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2.22│102.06.04│102.09.09│├───┼────┼──────────┼──────────┼──────────┤││││││││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8號│102年度易字第14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2號││判決││││││├────┼──────────┼──────────┼──────────┤││判決│102.04.02│102.07.01│102.09.09│││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0.10.26│100.10.28│100.10.28││││││├────────┼──────────┼──────────┼──────────┤││││││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59號等│第5559號等│第5559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23│103.09.23│103.09.23│├───┼────┼──────────┼──────────┼──────────┤││││││││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判決│103.10.20│103.10.20│103.10.2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0.11.04│100.11.22│100.09.29││││││├────────┼──────────┼──────────┼──────────┤││││││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559號等│第5559號等│第5559號等││││││├───┬────┼──────────┼──────────┼──────────┤││││││││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23│103.09.23│103.09.23│├───┼────┼──────────┼──────────┼──────────┤││││││││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103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判決│103.10.20│103.10.20│103.10.2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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