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20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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