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92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董美妙┌─────────────────────────────┐│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7│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8│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9│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10│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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