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沈榮國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告 陳祥瑋
金多玉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KSZ00000000000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瑩琇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趙豫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0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