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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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八七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佰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410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100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20期第1次5年期債票並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58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聲請人另有考量,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靖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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