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1號原告 陳金煌 訴訟代理人 吳政勳 律師被告屏東縣萬丹萬惠宮法定代理人 蔡聯慶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被告 洪付介
李清仁
蔡永泰 柯坤樹 李旻鴻 王新福 李建男
王鳳全 曾進男 潘振球
薛明富 黃光平 上列十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定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請原告於113年10月15日前就其對訴之聲明有何確認利益提出書狀到院,並將繕本送被告;被告於收受繕本後15日內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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