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 陳經緯 相對人 林妍伶 法定代理人 林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妍伶於民國101年9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民國期1年10月90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1年9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1年10月10日,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內埔││55│建│805│8分之2││││││子│││││││├──┼───┼────┼──┼───┼─────┼─┼──────┼───────┼──────┤│002│嘉義縣│竹崎鄉│昇平││1109│建│1429.2│7分之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