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宣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宣典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宣典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