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和解筆錄
原告 柯任鴻
被告 黃裕文 上當事人間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就本院113年交易字第178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張英尉書記官李芝菁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柯任鴻被告黃裕文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黃裕文願給付原告柯任鴻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給
付方式為:共分15期給付,應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貳萬元,並匯入柯任鴻所指定帳戶內,如有一期未遵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原告柯任鴻就被告黃裕文過失傷害乙事,所生對被告之其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均拋棄。
㈢原告願意當庭撤回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78號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被告之告訴。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柯任鴻
被告黃裕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書記官李芝菁
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