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0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 梁銘樓梁凱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梁凱乘」之記載,應更正為「梁銘樓即梁凱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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