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庭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對被繼承人 鄔佳男 指定遺產管理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9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又被繼承人鄔佳男原住高雄市○○區○○街○○○號,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127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