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林國川
江艷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翁千惠 律師被告 蔡英民
全聖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林香蘭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交易字第10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秋瑩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