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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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3號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林樺靚
林庭妃 相對人 林宜彬 程序監理人 鄭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翠娟為本件相對人林宜彬之程序監理人。
理由
一、按「處理家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林樺靚、林庭妃聲請免除對其父即相對人林宜彬之扶養義務,惟相對人因自發性顱內出血,於民國106年3月13日經急診住院治療中,意識不清,無行為能力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連續陳述應有相當程度之困難,且相對人未經為監護宣告,無人可代理其為本件訴訟行為,是為保障其訴訟權益,自得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本院審酌鄭翠娟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及兒少工作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具社會工作背景,目前於國立嘉義大學擔任副教授,有相當之實務工作經驗,並 陳明 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應為適當之人選,茲依上揭規定,選任鄭翠娟為本件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