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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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零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南
簡字第9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楊建新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19,602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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