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8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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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688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沙振富李振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劉文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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